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yōu)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大量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營商環(huán)境。商標注冊的數量呈現上升的趨勢,處在一個信息發(fā)達的時代,非常多的企業(yè)對自己品牌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往往第一步就是通過注冊商標的方式來進行保護。不過申請商標數量增加了,駁回的數量也有所增加。經過形式審查以后,還須通過商標局指定的審查人員進行實質審查,主要對申請商標的標志涵義及其客觀效果等進行審查,對該申請作出核準、駁回的結論,實質審查是決定申請注冊的商標能否核準初步審定并公告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實質審查究竟要查哪些內容呢?
1、商標是否具備法定構成要素
《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的構成要素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及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商標法》第 9 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的必備條件,是商標專用權的基礎。因此,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審查和確權認定的重要內容。商標顯著性的認定還應考慮具體商標的特殊性。
下列文字、圖形不具有商標顯著性:
根據商標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圖形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和對本商品特征帶有直接敘述性的標志。
(2)過于簡單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3)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4)商標各組成部分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商標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①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
②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表現內容難以產生聯(lián)系,并且缺乏顯著部分的。
(5)缺乏獨特部分的企業(yè)名稱。
3、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1)商標不得與已注冊商標相沖突。如果商標同他人已注冊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為保護商標的獨占專用權,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是不能被核準注冊的。
(2)商標不得與初審公告里的商標相沖突。初審公告的商標享有申請在先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新申請的商標與初審公告里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局會依法駁回新申請商標。
(3)商標不得與商號相沖突。商號權是依有關法規(guī)、條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并依法保護的一種工業(yè)產權。如果新注冊商標與他人商號名稱相同,在經濟活動中是極易造成混淆。所以,與他人商號名稱相同的商標也很難被核準注冊。
(4)商標不得與外觀專利權和版權相沖突。外觀專利權和版權是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新申請商標的文字、圖形若模仿、抄襲他人商品的裝潢、外觀設計或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權或專利權,也是不能被核準注冊的。
(5)商標不得與公民身份權相沖突。公民身份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藝名、筆名作為商標。
4、商標是否違反“禁止注冊”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
(1)同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2)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3)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